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三个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有些强行法规则只适用于国际法的某个领域。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
(1)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2)对外独立权,指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3)自保权,指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国家主权原则是首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例如,一个国家实施何种政治制度,推行何种经济、外交政策,都是该国内政,他国不得干涉。如果一个国家支持另一个国家的反政府运动或反政府武装,则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2)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有国际法依据。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该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侵略行为,二是禁止武力威胁和侵略战争的宣传。需要注意的是,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并没有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在下列情形下国家可以使用武力:一是自卫,二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的武力使用。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既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际法产生的义务。这种履行应真诚、善意、全面,即所谓“约定必守”。对于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特别规定了宪章中的义务优先于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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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 B.公司股东应当是李某
C.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和李某 D.黄某和李某都不是公司股东
讲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所以,股东应当是黄某。
B.单数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无任期限制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半数通过罢免案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唯一情况是该成员被判处刑罚
讲解: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两届限制。B项正确。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案。即所谓罢免的“双过半”。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选 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况有二:其一,丧 失行为能力;其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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