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吗?

发布时间:2021-02-28


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有哪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吗?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分。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4.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5.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者严格的限定。能够引起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6.承诺期限届满;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8.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二、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1.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2.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A选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选项说法正确。第19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D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若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则不具有执行力,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应选C。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 )。

A.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B.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C.有权当事人要求听证时,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D.听证主持人应对调查人员所取得证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E.听证主持人应以听证笔录为唯一依据作出处罚与否的决定
答案:A,B,C
解析: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无权对调查人员所取得证据的效力作出认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B.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
C.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D.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由此可见,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故,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8 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并非是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故,选项 B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由此可见,是“七日”,而非“五日”。故,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故,选项 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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