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债权的法律适用(3)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一种自然、直接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处理侵权纠纷,不仅比较公平合理,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且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因此,侵权行为地法长期占据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支配地位,得到了国际间的广泛承认。然而,侵权行为地有时具有偶然性,因此,我国法律在考虑侵权行为准据法时,将与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最密切联系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例外原则,符合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共同预期。此外,侵权法本身也是私法,我国在侵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表明了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在私法范围内选择法律适用、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

【总结】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顺序:

(1)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当事人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经典真题】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D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从逻辑结构上本条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被侵权人有权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中进行选择,依被侵权人的选择确定准据法;

第二,被侵权人没有选择的,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第三,被侵权人没有选择,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法院自由裁量,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有三个连接点: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侵权人主营业地和损害发生地。这三个连接点的选择与顺序安排都是有理由的,其政策导向是使被侵权人得到充分补充,同时兼顾侵权人的利益。

1.为什么将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一般原则

产品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将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产品责任准据法的一般原则,在形式上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2.为什么允许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和损害发生地法

由于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不一定力度最大,为了从实质上体现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允许被侵权人单方面选择产品责任的准据法,但为了实现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能无限制地允许被侵权人单方选择准据法。因此,将被侵权人单方选择准据法的范围限制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和损害发生地法两者之间。允许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是因为侵权人在其主营业地国生产、制造或销售产品,产品责任与主营业地具有密切联系,且侵权人应当知晓并遵守主营业地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侵权人对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国法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允许被侵权人选择损害发生地法,是因为产品责任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3.为什么对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进行限制

【关联记忆】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在立法技术和政策导向上参照了消费者合同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两条冲突规范的相同点有三:

一是适用消费者(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是一般原则,

二是允许消费者(被侵权人)单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三是消费者(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且条件都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两条冲突规范的不同点是:允许消费者单方面选择的法律范围是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允许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单方面选择的法律范围是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和损害发生地法律。

注意:在产品责任和消费者合同中,双方合意选择准据法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有( )。

A. 医疗器械
B.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
C. 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
D. 智力活动的规则
E. 疾病的治疗方法
答案:B,D,E
解析: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产品外包装),本题中,选项C是培育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
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
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
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独立董事
讲解:《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 确的是哪项?( )
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 殊普通合伙”字样
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 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 企业债务这种情形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 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 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 管理

答案:A,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 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 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 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 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 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 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 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 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 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 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污染物排放标准。 A、B、C项:《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此,A项正确。地方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而不能宽于国家标准,故B项错误。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项正确。
D项:如果存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此种情况只能适用地方标准。二是有国家标准,但按照制定权限,地方标准应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依法理推出,也必须优先适用地方标准,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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