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产品质量法(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产品质量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注意】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的有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等等

【注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责任 ★★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一些法定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蒋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蒋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蒋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蒋某的行为构成:()

A:刑讯逼供罪
B:暴力取证罪
C:非法拘禁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刑讯逼供的转化。详解:《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蒋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答案:A,C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该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责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实际加害人,显然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故A项正确。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就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条显然未规定此种优先性关系,故B项错误。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主体,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民事补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或受益人依据各方情形等因素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故该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并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该条体现的是立法公正。故D项错误。

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答案:A,C,D
解析:
。主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甲与乙就出售、购买假币达成了共同故意,并约定由乙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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