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机构(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机构,一起来看看吧!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监管证券交易,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组织。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制,不以盈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证监会批准。

6.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章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权益分配: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财产累积归会员所有。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监会规定。

7.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9.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

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11.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12.证券公司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3.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14.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 )查看材料

A.都用汉语
B.都用维吾尔语
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
D.以上皆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的无因性【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A项中,丙公司与汇票付款人某银行因10万元到期贷款未偿还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当选。而B选项中,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以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因选项中未出现“持票人明知”的提示,故应认为此抗辩不成立。C选项完全忽略了票据抗辩的存在,乃错误选项。D选项中,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陷阱】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两种抗辩的适用对象及效力是不同的。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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