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30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考试题型很感兴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司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一起了解一下!

一、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如何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表示的内容而产生法律后果;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等。

5、比如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引起侵权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时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与法律结果不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但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却是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所以侵权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考试临近,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AC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藏匿凶器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注意:“毁灭”并不是单指通过毁坏证据物理形态的方式使其消失,还包括了一切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证据的行为,比如将血迹洗掉等。故AC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故B项错误。
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甲却不为毁灭证据罪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故D项正确。

甲国公民马克就职于在乙国的一公司,因其长期在乙同工作,因此,在乙国某大城市购买了一处商住两用房,其就职的公司欲低于市场价租用马可的商住两用房,但马克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纠纷中马克还被打伤。依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马克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马克可以将此事诉诸乙国法院
C.马克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如乙国法院拒绝司法,则甲国可对马克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B,D
解析:
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A错。公民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一般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C错。当受害人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BD对。

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间谍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李某是某边疆地区一所高校的计算机教授,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某反华组织,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拱国家秘密罪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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