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5)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四、司法协助

(四)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外国法院。

2)申请人必须提供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2年。

5)承认与执行可以分开申请也可以同时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6)我国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7)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②外国判决或裁定必须已经生效;

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④如果是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明确说明的除外;

⑤我国法院未就相同案件做出裁判。

【经典真题】

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2. 中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1)不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以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外国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不需要条约或互惠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以作出判决的外国国家与我国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承认的只是离婚判决中是否离婚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2)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是否受理外国人提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受理申请的效果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具有排除我国法院管辖相同案件的效果。

5)承认对象包括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6)不予承认的情形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驳回申请的后果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总结】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最常考的问题可总结为一句话: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但仅限于是否离婚的部分,不包括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

【经典真题】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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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合议庭3人组成
B: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由合议庭3~7人组成
C:上诉、抗诉由合议庭3~5人组成
D: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没有包括身体健康
答案:D
解析:
【考点】人民陪审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所以ABC选项正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明确规定要求身体健康,所以D选项不正确。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

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 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写进宪法
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答案:A,D
解析:
.B项对应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C项对应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

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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