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答案】C

【解析】

A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因此A选项错误。

B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条文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B项表述错误。

C项:该项考点同B项。《地方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知C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

D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第1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由上述条文规定可推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主席团主持会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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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

《通典》记载?甲有子乙,以乞丙,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我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这反映了何种制度?


A.亲亲得相首匿 B.十恶不赦 C.收养 D.春秋决狱

答案:D
解析: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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