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6)
发布时间:2020-10-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对刘甲、刘乙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
【难度】★★★
【答案】A
【解析】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之一并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是,如果请托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请托人构成行贿罪。
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100万元,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然接受请托,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刘甲构成受贿罪,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定受贿罪。请托人陈某向有影响力的人(刘甲)行贿,因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陈某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C、D三项错误,不当选。A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B.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处分权利
C.只要当事人的处分是自愿作出的,就应当允许
D.特别程序也适用处分原则
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
C、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B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
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项正确。
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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