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自首、坦白、立功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自首、坦白、立功,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首
自首最早起源于中国
(一)一般自首(★★★★)
1.含义: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1)
A.投案时间——犯罪以后,归案之前。
B.投案对象——一般为公安司法机关。
C.投案方式——包括亲首、代首、送首、陪首等。
(2)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A.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的;
B.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C.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D.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E.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F.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G.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H.公安、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3)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A.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B.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者报刊、杂志社的。
4.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A.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B.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案的,不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C.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D.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5.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A.一般共犯成员不仅要如实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必须交代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成立自首;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才成立自首;
B.出于掩护其他案犯而故意包揽全部责任的,不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特别自首(★★★)
1.含义: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法律后果(★★★★)
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两点:第一,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二、坦白
(一)含义
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1.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2.自首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已被发觉,但尚未对其进行传讯或者施以强制措施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
(三)法律后果(★★★★)
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
1.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指他人实施的且与揭发者非同案的罪行。以下情形不属于立功:
其一,揭发同案共犯;
其二,揭发同案对合犯,如甲向乙出售假币;丙向丁行贿;
其三,本犯说出他人提供事后帮助行为的,不成立立功;但提供事后帮助行为的犯罪人提供本犯罪行的,属于揭发他人罪行,成立立功。如甲抢劫,乙窝藏。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二)重大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法律后果(★★★★)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对事不对人;立功对人不对事。例如:甲犯盗窃罪和诈骗罪,其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则盗窃罪享有自首的法律效果,其诈骗罪不享有自首的法律效果,此谓之“自首对事不对人”。如果甲犯有盗窃罪和诈骗罪,且具有立功情节,则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享有立功的法律效果,此谓之“立功对人不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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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属于法律心理
C.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反映的是法律思想
D.某法理学教授对法治的看法属于法律思想
B: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C:公司的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监事会对经理提起诉讼
D: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B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会的职权,B选项错误。
C项: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自身都要产生约束力。因此,C选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于蔡某明知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而公司章程中关于职权限制的规定对蔡某具有对抗效力,公司可以未经董事会批准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蔡某并非善意第三人而无权要求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而,D选项正确。
A.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某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某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D.某甲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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