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逃税罪
(一)定义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报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逃税行为:A.虚假申报;B.不申报。
(2)程度:逃避缴纳税款较大(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法人或者个人。)
(三)司法认定
1.逃税与漏税、避税、节税、欠税的区分:
(1)逃税与漏税:
其一,主观不同:逃税行为是出于直接故意;而漏税行为则是出于过失,或者是无意识行为。
其二,客观不同:逃税是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而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由于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进行了纳税申报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明漏暗偷”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
一是客观上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
二是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补缴税款是否主动积极。必须结合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按漏税处理,而不应以偷税论。特定条件下,漏税可以转化为逃税。
(2)“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与避税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
其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偷税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避税则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
其二,行为方式不同。偷税常常采用欺骗或隐瞒手段,其手段具有隐蔽性;而避税往往利用选择性、伸缩性、矛盾性、冲突性法律条文进行避税,其手段具有公开性。
其三,主观认识和行为后果不同。
(3)逃税与节税: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根本区别在于逃税是违法行为而节税是合法行为。
2.认定中的其他几个问题:
(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无证经营者只要是经营合法的内容,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3)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逃税罪。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定义
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A.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B.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C.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D.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常见犯罪方式有:
①利用出口企业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通过虚假业务,利用虚假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最常见的是"四自三不见"形式的买单业务。由作为中间人的不法分子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出口企业在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方、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向不法分子支付货款和增值税税款,并取得出口报关单和缴税凭证,据以申报退税;
②或者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虚开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而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上所列税款并未真正入库。这种形式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征税环节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罪混合在一起。
(2)程度: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三)司法认定:
1.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未遂问题: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为未遂罪。
3.从重情节: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定义
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的行为:虚开(包括四种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具体而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三)司法认定
1.与逃税罪的界限:是否以“虚开”方式逃税。
2.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涉税发票,数量较大的,是盗窃罪。
或诈骗罪。即有关涉税发票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但盗窃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虚开的行为,依照重罪定罪处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是本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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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
B.附期限法律行为
C.附条件法律行为
D.要式行为
问题:
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 ,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
2.本案中,原告应为李某、李某某,被告为王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李某、李某某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资格作为案件当事人,起诉后,便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王某同样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其应诉后也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3.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尽管陈某某年仅6岁,但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认为“年纪太小,不能作证”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
4.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5.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活着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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