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A想在乙区买一个店铺,和甲县的B签居间合同,和乙区的C签店铺买卖合同。C不肯交房并办理过户。A将B、C起诉到甲县法院要求交付店铺、办理过户,甲县法院判决C交付并办理过户,以B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判决驳回A对B的诉讼请求。C不服上诉,认为既然B不是适格被告,那么B的住所地甲县法院就没有管辖权,故而在二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法院应移送管辖

B.二审法院应指定管辖

C.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D.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点】管辖权异议提交时间

【难度】

【答案】C

【解析】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题中,C若认为甲县法院无管辖权,则应当在一审答辩期间内提出,其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C在二审中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二审法院对被告C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住所位于东岭县的利民公司依约将长山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峻南县的青松公司使用,每年租金30万元。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利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

A.东岭县法院

B.长山县法院

C.峻南县法院

D.顺富县法院

【考点】破产管辖法院

【难度】★★

【答案】A

【解析】《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利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东岭县法院管辖。那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其相关的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呢?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即东岭县法院提起。A项正确,当选。

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电厂因排放污水而致附近10余户农户的 庄稼遭受损失。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 的?( )
A.若该电厂能证明其污水排放标准是符合有关 排污标准规定的,则该电厂不承担民事责任
B.若该电厂能证明主观上确无任何过失,则不承 担民事责任
C.若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可对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
D.受害农户提起损害賠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答案:C
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行 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即使行为人达到排污标准,只要 排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承担责任,而不论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故A.B错。《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 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正确。第42条规定,“因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 以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B,C
解析:
(原答案为BC,答案应为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C属于执行的一般法理,如果不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也就没有执行的必要。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D项不对,无论公民还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本题选C。

共用题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
答案:C
解析:
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


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


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

如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管辖,构成管辖依据的是:( ) 查看材料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如果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原因只在于李某是我国公民,这属于属人管辖原则。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