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内蒙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内蒙古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内蒙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法官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犯该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
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 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 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 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 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 201 1年1 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
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 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
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 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
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
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
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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