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重庆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重庆市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重庆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董事每届任期只能为3年
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C:董事会成员限3~9人
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考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
【考点】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
B.丁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无效
C.甲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D.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B.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C.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D.王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19-01-27
- 2020-04-18
- 2021-09-21
- 2019-07-17
- 2020-07-27
- 2019-01-27
- 2019-07-17
- 2021-10-07
- 2019-01-27
- 2020-07-27
- 2020-07-27
- 2020-07-27
- 2020-04-23
- 2020-04-23
- 2019-01-27
- 2021-07-09
- 2020-04-16
- 2019-01-27
- 2020-04-23
- 2019-07-17
- 2020-04-23
- 2021-06-19
- 2019-07-17
- 2019-01-27
- 2019-11-14
- 2019-01-27
- 2020-02-20
- 2021-07-09
- 2019-07-17
-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