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你们不能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0-03-07


什么!你们居然还不知道2020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在哪里!难道你们不想进考场吗?没有准考证你们是不能进入考试场的,还不知道的考生看过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告诉你们,好好看哦。

2020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下旬,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10月初。待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后,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打印准考证。

接下来看看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因为过了日期打印准考证入口将关闭。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

3、打印准考证请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打印准考证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但是考生也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温馨提示:你们也可以选择错开打印高峰期)。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那么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考生选择IE浏览器。

3、准考证打印几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各位考生多打印几份,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但是要确保信息完整。

4、准考证在考试结束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如果纸质版实在丢了也没关系,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把准考证电子版照片备份好!

不知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在哪里的考生一定要好好看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2017年)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

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即给予一定考验期,不立即追究责任,但不代表不追究,更不是无罪释放。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曰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5个月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故D项错误。本题选B。

2006年5月2日零时许,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一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2)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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