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5-22


每位考生在考试结束后最期待的应该就是查询成绩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这一块不是特别清楚,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陕西地区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考试时间临近,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最后的时间认真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选择D。

张某、王某二人共同负责监控设备,因为二人在工作中闲聊,没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张某、王某的行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属共同犯罪
B.两人属过失犯罪
C.应按照张某、王某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D.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否有共同犯罪问题。危害结果是由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二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属过失犯罪,应按照张某、王某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当然解释,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选项B正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可知,“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自首。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选项D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知,选项直接认定不成立自首的说法错误。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 者追究刑事责任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 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讲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 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关于A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 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 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 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 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 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 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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