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2020年甘肃法考分数线的划定及法考合格分数线新鲜出炉啦!

发布时间:2020-02-26


2020年甘肃法考分数线怎么划定?法考合格分数线是多少?不知道没关系,今天就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具体如下:
一、甘肃法考客观题分数线
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客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甘肃法考主观题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考分数线总结


四、甘肃法考成绩管理
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又到了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到你们,在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大家取得好成绩并在未来工作中一帆风顺!如有其他疑问请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得截留、复制”存在例外。
选项C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选项D正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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