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19-07-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7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丰大公司推出的新产品的注册商标采用的是画家李某的一幅漫画作品,丰大公司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李某的许可。现李某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与丰大公司进行交涉。李某可采取的正确作法有哪些?()
A:向丰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丰大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
C:采取许可方式使丰大公司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丰大公司不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D:采取许可方式使丰大公司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丰大公司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丰大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
C:采取许可方式使丰大公司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丰大公司不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D:采取许可方式使丰大公司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丰大公司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答案:A,B,D
解析:
商标注册除了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和具有显著性这两个积极要件外,还应当具有消极要件,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和姓名权等。修正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权,商标争议应当最终经过司法审查。《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A、B、D三项为正确答案。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
张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处 理:( )
A.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B.当事人可以向5民法院提起诉讼
C.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D.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处 理:( )
A.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B.当事人可以向5民法院提起诉讼
C.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D.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经审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B项正确。
考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经审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B项正确。
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王某两人预谋杀害宋某,便将毒药投入宋某的酒中。宋某将酒喝后,仅腹泻 而未死亡。其后查明原因是该毒药系存放太久,已经失效。张某、王某二人行为属 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某外国恐怖组织成员弗兰克到我国某地招募成员,并建立了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 机构,准备进行一系列恐怖活动,后被他人告发,弗兰克被我国公安人员抓获。弗 兰克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C.胡某意图贩卖毒品,因缺乏毒资,故到其朋友家借钱,后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警方拘 留,交代了上述行为。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D.杨某欲杀死刘某,某日晚手持一支手枪及10发子弹前去杀刘某。第一发子弹没有打 中刘某,第二发子烊打中刘某的腹部,刘某随即倒地,痛苦不堪。杨某见状,未再 继续枪杀,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仍有轻度残疾。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A.张某、王某两人预谋杀害宋某,便将毒药投入宋某的酒中。宋某将酒喝后,仅腹泻 而未死亡。其后查明原因是该毒药系存放太久,已经失效。张某、王某二人行为属 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某外国恐怖组织成员弗兰克到我国某地招募成员,并建立了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 机构,准备进行一系列恐怖活动,后被他人告发,弗兰克被我国公安人员抓获。弗 兰克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C.胡某意图贩卖毒品,因缺乏毒资,故到其朋友家借钱,后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警方拘 留,交代了上述行为。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D.杨某欲杀死刘某,某日晚手持一支手枪及10发子弹前去杀刘某。第一发子弹没有打 中刘某,第二发子烊打中刘某的腹部,刘某随即倒地,痛苦不堪。杨某见状,未再 继续枪杀,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仍有轻度残疾。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关于A项。以犯罪本身是否可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导致的未遂。张某、王某二人想杀死宋某,将失效的毒药误当作有效的毒药去杀宋某,没有产生其死亡的结果,但因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因此,A项 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立既遂。本题中弗兰克已经建立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已经成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但是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 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关于B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立既遂。本题中弗兰克已经建立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已经成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但是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 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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