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2-01-12


内蒙古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已经开始查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内蒙古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月12日公布》公告可知司法部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参加内蒙古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成绩查询步骤如下: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网站首页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栏入口;

2、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后,点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通道;

3、输入身份证、密码后点击考生登录,进行成绩查询。

二、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可以通过中国普法网查询,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入口,进入后选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或者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三、通过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关注中国普法或者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找服务,再点击法考成绩查询;

3、进入法考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以上就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内蒙古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

如果小潘在为手机充电的过程中,手机的电池突然发生爆炸,炸伤小潘的手指,小潘下列维权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小潘既有权要求销售商土豆公司赔偿,也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好东好西”赔偿
B.如果“好东好西”网络平台已经收到多起土豆手机电池爆炸伤人的投诉,仍然为土豆公司提供销售平台,则小潘有权要求“好东好西”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小潘有权要求angle邓承担连带责任
D.小潘有权要求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查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则。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cD选项错误,不当选。广告的发布者和代言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是虚假广告。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 )
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
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 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
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
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
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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