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2-01-15


河北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已经开始查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河北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月12日公布》公告可知司法部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参加河北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成绩查询步骤如下: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网站首页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栏入口;

2、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后,点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通道;

3、输入身份证、密码后点击考生登录,进行成绩查询。

二、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可以通过中国普法网查询,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入口,进入后选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或者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三、通过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关注中国普法或者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找服务,再点击法考成绩查询;

3、进入法考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以上就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河北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关于缓刑,下列说法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A:甲,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被判刑时已满70周岁,应当宣告缓刑
B:乙,未成年人,因聚众斗殴被判处管制,可以宣告缓刑
C:丙,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又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不适用于缓刑
D:丁,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宣告缓刑,则丁的附加刑可以不执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
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0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
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
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
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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