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2021-11-18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甘肃考区由于疫情,已经延期举行。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坚持备考,不能松懈。不过等考完试后,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考试成绩是大家最为在意的。那各位考生知道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具体情况吗?不要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甘肃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甘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还未开始,所以成绩查询时间也没有公布,关于甘肃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下面为大家分享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具体情况,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2021年1月8日上午8点起;各位考生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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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答案:A,C,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D
解析: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甲用受贿的钱财购买别墅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非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提到的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赃物,乙明知是用来抢劫的汽车而修改其颜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C选项中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是指采用隐藏、保管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丁为盗窃来的汽车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隐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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