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贵州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贵州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贵州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贵州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贵州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贵州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贵州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贵州的报考要求执行。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自有的1辆宝马车抵 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急需用钱又将该宝 马车出卖于丙并已交付,得款20万元,因甲到期无力 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遭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乙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D.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依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依照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车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以 登记为生效要件,故丙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本题正 确选项为C。

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微博”商标并获准。乙公司以该商标已经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予以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
B.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答案:D
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认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范围
讲解: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措施。甲公司的商标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 名称,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A项错误。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复审后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故B、C项错 误,D项正确。

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天,甲将房屋卖与丙,因前述预告登记,无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起诉,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诉讼中,甲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甲、丙合同有效,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生效后,甲未予理会,丙持法院有效判决向登记机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以该房屋存在预告登记为由拒绝。此时,乙也申请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

A.在判决生效之后,房屋所有权即归丙所有
B.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
C.登记机构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因为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登记机关应当给乙办理过户登记
D.若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乙去外地出差4个月,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4个月后甲再将房屋出卖的,办理过户登记后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答案:C,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据此,本案中的判决并不是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给付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A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5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据此,本题中,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后来再处分房屋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为,甲、乙的债权既没有消灭,也没有超过有效期限,故B错误,C正确。由于可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超过了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甲再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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