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疆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新疆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新疆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新疆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新疆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新疆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新疆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新疆的报考要求执行。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孙某、张某、李某三人合伙做电脑组装买卖批发生意,孙某出资不负责其他事宜,张某不出资,但是只负责组装电脑,李某出资且负责电脑销售的联系事宜。但是三人约定赚到钱按照3:3:4分配,刚开始挣到不少钱。一年后,张某的表弟王某提出以电脑售后服务技术入伙,张某和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但是张某、李某仍与王某达成协议,并约定赚了钱王某提10%后,张某、李某和孙某再平均分配。后来由于竞争激烈,生意越来越难做,李某提出退伙,其他人均同意,李某分得2万元后退出。不久受金融危机影响,合伙亏损,负债达14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孙某不是合伙人,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B:张某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C:王某不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D:李某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故A项错误。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故B项错误。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故C项正确。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法或英国法,C错,D对。

共用题干
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

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则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受理前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受理后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C:受理韩某的起诉并通知韩某变更被告
D:韩某收到变更被告的通知后仍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D
解析:
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


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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