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吉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最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11-14


参加吉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吉林省司法局发布了吉林省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最新要求。现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考试要求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考生一起来看看吧。

吉林省司法局发布的《吉林省司法厅温馨提示: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提前准备诚信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重要提醒: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48小时内到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采样时间为11月19日上午9时及以后)。不能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

各位应试人员:

欢迎您选择在吉林省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

今年吉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1日。吉林省集中在长春市设一个考区。

为充分保障您的参考权利,确保今年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您可在11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仔细核对考试信息

因主观题考试考点分散,请您一定要仔细核对考点考场等考试信息,科学合理安排交通食宿,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1.请您提前准备防护用品。请您务必登录“吉林省司法厅”官网“公告公示”栏,仔细阅读《吉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及时了解并遵守吉林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长春市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提前准备好自我防护用品及相关证明材料。

2.请您提前检查手机状态。考试当天,须用手机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在扫码器上扫描“吉祥码”。请您在考试当天,务必确保您的手机技术状态良好,且不欠费、有流量、电量够用。

3.请您提前了解进入考场流程。一是要凭身份证、准考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进入考点。二是在考点楼前,您须按照1米站位点(线)排队,经过体温测量、在扫码器上扫描“吉祥码”、工作人员核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等环节后进入考场。三是要扫描身份证并现场拍照,通过人脸比对后方可进入考场就座。为保证您顺利通行,我们在现场布置了指示标牌,还安排了导引人员为您提供服务。

4.请您遵从现场指挥安排。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从到达考点大门开始,您就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区域行进或参加考试,不得随处走动,更不得翻越隔离带、警戒线。进入考点至离开考点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均不得进入考点的非考试区域。您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点。请您一定遵从现场公安、考务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有序、有间隔、依次沿指定通道进入,千万不要因慌张而造成拥挤。陪伴考试的人员,请提醒他们不要在考点大门附近逗留。

四、合理确定出行方式

由于考试时间恰处周末,请您充分考虑考试当天交通流量大、交通拥堵、停车位紧张、扫码测温等因素,并提前一天踏查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合理设定参加考试的路线和通行方式,合理安排到达考场时间,确保准时参加考试。今年应试人员可在开考前90分钟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五、妥善安排食宿

外地应试人员,为确保及时参加考试,建议您在开考前,对照准考证上的考点位置,到考点附近住宿(可提前上网浏览考点周边宾馆旅店,提前预定)。因考点无法提供餐饮服务,请您提前做好在外就餐准备。

六、注意相关安全

请您务必增强风险意识,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松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社会治安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注意饮食安全;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财物,注意财物安全;要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寒保暖。

七、熟悉机考方式

请您提前登录司法部网站,进入“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学习掌握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方法。

八、带齐考试证件

您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如果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者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有本人原身份证号码、有照片、有公安机关公章),凭临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准考证》正常参加考试。考试文具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提供,应试人员不得自带文具参加考试。

九、遵守应试要求

1.有序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后,考试开始前,请您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请仔细阅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严格按要求参考。

2.考场内严禁随身携带任何考试资料、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物品。严禁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文字、符号;草稿纸统一回收,不得带离考场。

3.假如您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电力故障等情形,请及时向监考员举手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4.考试结束前60分钟内,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草稿纸由监考员收回。如将草稿纸带出考场,一律按违纪处理。

6.校区内严禁吸烟,请自觉维护校园环境。

最后,祝您考试顺利!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vDAexNRO1ZrrxEwmeQi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考生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预祝大家可以通过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C.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当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讲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BCD说法均错误。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
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
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

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

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
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
答案:A,B,C,D
解析:
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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