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港区国安法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30
5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这一决定。
这个草案带出了一个香港广大市民盼望已久的喜讯,就是人大开会将有一个涉港议程,一旦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将立即启动相关程序,为香港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打击香港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如恐怖分子、“港独”分子等,扎牢港区的国安大门。
外界对于制定港区国安法的一个重要疑问就是,港区国安法涉及的立法权问题,以及是否会破坏一国两治的问题。
香港《基本法》的序言说得很清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香港回归之前,本来就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香港回归之后,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而允许其继续实行不同的制度,但前提是香港在“一国”之内实现不同制度和高度自治。按正常理解,国家安全法应当覆盖整个领土(包括香港在内),但是考虑到香港实行不同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及体现香港高度自治,《基本法》第23条将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权授予香港,这既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责任。
同时,将国安立法授予香港,并不等于中央放弃国安立法权和国安监督权。也就是说,自1990年《基本法》制定,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是要制定港区国安法防范七种罪的,只不过技术上是由谁制定的问题。但是,由于反对派和国外势力的阻扰,23条在香港本地立法越来越困难,国家安全门户大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从国家层面专门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是一个主权的应有之意,没有违反“一国两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针对四种罪行:分裂国家、颠覆政府、外国干预和恐怖行为。制定完之后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政府公布实施,这也是符合《基本法》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于这部全国性法律是为香港量身定做的,在立法过程中,不仅会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政府的意见,也会广泛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更会考虑普通法的一些原则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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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A.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B.申请再审
C.另行起诉
D.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B: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对房屋的占有
C:质权人甲对于质物的占有
D:乙负责保管甲的财产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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