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一名职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2


对于大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通过考试后,成为一名职业律师是底价的首选。那大家知道如何成为一名职业律师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如何成为一名职业律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版)》,表明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申请律师职业,应对具备一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定属于何种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答案:D
解析: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题干中所列法条,规定“被告人可以…也可以…”,明显属于授权规范,选项A不正确。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在非确定性规范中又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本案中所提供的选择是确定的,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
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 关不得主动追究
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 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 此,A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 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 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 C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 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A: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
B: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订立时即可生效
C: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
D:周丙在李甲不能返还借款时可以拍卖电视机优先受偿
答案:B,C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押物交付起生效,即交付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此要;件的,合同本身不生效。《物权法》的现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于何时生效,但《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显然质押物的交付是质押权这一担保物权的生效要件,并未言明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本题中虽然没有交付质押物,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是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没有交付质押物时质押权不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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