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该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享有优先权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该外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

第二,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有国际条约;

第三,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因此,ABC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2.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由此可知,乙开发的的技术仍属于甲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A项正确,BCD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是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主体?
A.人民法院
B.辩护律师
C.人民检察院
D.行政机关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 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 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 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利。故ABC选项正确。《刑事诉 讼法》第5 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 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不是说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而是说在刑 事诉讼之前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 据使用。故D选项错误。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 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 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 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
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被害人承诺
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 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 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
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 确,不当选。
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 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丙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甲向乙偿还12万元后,其当然有权请求甲偿还12万元,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他们未约定分担比例,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他们各承担4万元的保证义务,故B、C、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