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A项:《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当事人只能针对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未经过司法确认,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项错误。

D项:《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由此可知调解委员会并不是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D项表述错误。

2.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项:不告不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启动审判程序,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程序上看,诉讼程序由原告的起诉开启;第二,法院审判的内容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中并未体现该原则,该项表述错误。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由此可知,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B项表述正确。

C项:《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王某坚持己见”的表述表明王某行使了辩论权,C项表述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题中王某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是王某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D项表述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形式审查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实质审查
C.乙可以在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前撤回异议,还可以在7日的期限内对撤回异议反悔
D.如果甲乙之间的督促程序因甲未在7日转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转为诉讼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甲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答案:B,C,D
解析:
B项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43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所以D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效力低于《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是学理解释
答案:C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5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均有解释权,故B项错误。该解释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故C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不是学理解释,故D项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在效力上有哪些地方相似?()

A:阻却对方要求本方履行的请求权
B:不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C:中止本方的履行
D:消灭对方的请求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6~68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均发生阻却对方要求本方履行的请求权、中止本方履行、不消灭对方的请求权的效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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