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答案】C(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C,《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导致无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财产。

A项还考查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该规定表述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项错误。

B项: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此项错误。

C项还考查盗窃罪。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项说法不准确,不当选。

D项: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该规定,只有经债权人请求的才偿还,此项错误。

2.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A项: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据规定,后罪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此项错误。

B项:乙在犯故意犯罪并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故意犯罪的,构成累犯,此项正确。

C项:《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丙仍然构成累犯,此项错误。

D项: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原告系《秋香》图的作者,该画曾提供给电视 剧《唐伯虎点秋香》剧组作为道具画使用,后被告乙出 版社出版《唐伯虎点秋香》故事书1本,该书的封面载 有原告的《秋香》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 其著作权,被告申辩该书封面依据的是剧照而非(秋 香》图本身,否认侵权事实。请选出对此事的正确说 法:( )
A.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载体
B.无论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 都属于复制
C.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
D.被告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只要向原告给付报 酬即可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绘画作品原件转移后作者的权 利问题。绘画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只是展览权和原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其他权利作者仍然享有。未 经原作者许可使用该作品即构成侵权,不厲法律许可 的范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
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

B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项正确。

C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

D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子,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项正确。

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 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 3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 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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