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历年真题(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

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

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一方同意后实现。可知,关闭使馆可由派出国自主决定。

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包括调查和报告,即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査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

选项C错误。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选项D正确。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

2.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

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

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乙国驻甲国使馆实施的办公设备买卖行为,可以视为国家的行为。如果一国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构成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不得援引管辖豁免,此即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选项A,不能简单推定放弃。

选项B,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

选项C,反诉属于默示放弃。

选项D,曾经放弃不等于永远放弃,故D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有:

A:被害人的近亲属
B: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C:人民检察院
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刑诉解释》第141、142条。注意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是诉讼参与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1年)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3款中的“指导”二字,选项B“领导”说法错误。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选项C说法正确。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根据该条中“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选项D说法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共用题干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A
解析:
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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