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B.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答案】CD

【考点】依法治国

【解析】A项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A项正确,不选。

B项正确。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可知,B项正确,不选。

C项错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上述论述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故C项错误,应选。

D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并非要确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故D项错误,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 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2009年9月1 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 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 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 1年1 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 1年1 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说法正确的有:()
A:“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B: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
C: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答案:A,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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