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日合资的甲公司与设在日本的日本乙公司(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B县。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B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本案应当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

【答案】ABC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A、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中国A县)、合同履行地(中国B县)人民法院管辖。A、B项正确。

C、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C项正确,D项错误。

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甲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考点】票据抗辩

【解析】AC选项,丁银行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只要支票出票人与其有现实的资金关系,则不得以自己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选项错误。

B选项,《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之规定可知,甲公司签发的票面金额是10万元的支票,而其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只有2万元,是空头支票,付款人丁银行可以此对持票人丙公司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B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票据法》第91条第1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以及第2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之规定可知,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支票,应在出票日起10日以内即2006年3月12日以前提示承兑,而最后持票人丙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该期限,付款人丁银行得拒绝付款。D选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商务局向玛尔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销售青岛啤酒等外地啤酒,只能销售燕京啤酒,否则将没收其外地啤酒,并给予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务局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B:玛尔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C: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D: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玛尔沃公司名义起诉
答案:D
解析: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商务局的通知显然针对特定对象,即玛尔沃公司,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就一次发生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商务局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故A项错误。在本题中,玛尔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商务局通知的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
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
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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