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9)

发布时间:2020-10-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属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A.某上市公司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某外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某国有企业在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D.某国有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CD

【考点】国有土地使用

【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面四个选项不适该条规定的可以划拨取得的方式,所以都应当有偿使用。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该规定可知A项符合题意。

B项:《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该规定可知B项符合题意。

C项:《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此可知,C项不符合题意。

D项:《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D项不符合题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C正确。关于仲裁请求的更改,依《贸仲规则》第17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更改请求。D错误。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重大案犯乙趁机逃脱。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乙成立事中共犯
D.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解析:
甲为过失犯罪,乙为故意犯罪,客观上虽有一定联系,但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甲歌手与乙剧场签约10月1日在乙剧场独唱音乐会,双方约定乙剧场应在9月27日向甲歌手支付预付款10万元。9月25日甲歌手喉咙发炎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甲歌手在一个月内不能演唱,因此,甲歌手要求剧场推迟演唱期限,乙剧场不同意并私自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剧场在9月27日可拒付10万元预付款,该拒付行为属于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的演唱合同,因为甲歌手预期违约
C.乙剧场因为该场音乐会所支付的费用未约定的,无权要求甲歌手赔偿
D.乙剧场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债权让与
答案:A,B,D
解析:
。本题A选项中,因甲歌手不能在10月1日进行演唱,乙剧场据此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乙剧场交付预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方),故A选项错误。因甲歌手到期履行不能,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之间的演唱合同,该解除理由是履行不能,而非预期违约(甲歌手无过错)。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因甲歌手的行为非违约行为,乙剧场因此所支付的费用为由约定的物权向甲歌手索赔,故C选项正确。乙剧场将对甲的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合同转让而非债权让与,合同转让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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