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答案】D

【考点】拘留;无证搜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21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该条规定所指“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却《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先行拘留情形。

A选项错误,不可选。根据以上法条,紧急情况下执行先行拘留时,并不必出示拘留证,而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故A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项表述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在将章某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可以在看守所之外进行讯问,故C项表述过于绝对而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D项所述章某可能携带有管制刀具,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立即对其进行搜查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伤亡,属于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的情形。故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诉北


方艺术中心、江南音像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 1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约定由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音像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强者之歌”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请其协助制作磁带,文化馆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事后,江南音像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戊市、己市发行。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1 3年4月1 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 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原告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给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怎样?


4.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合同有约定,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解决版权问题,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赔偿和道歉,这时二审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5.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是否已经生效?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法院留置送达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解析:

1.甲市人民法院、乙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戊市人民法院和己市人民法院。


2.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3.证人。


4.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为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为被上诉人,红土地出版社为原审原告。


5.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二审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已经生效;调解书没有生效;法院留置送达调解书的做法不正确。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共同诉讼人性质的认定以及二审程序中的一些规定。本案是由白云乐队与红土地出版社以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要认定各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江南音像公司共同制作完成“强者之歌”的录音磁带,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分别认为该磁带侵犯了各自的版权,而白云乐队与红土地出版社之间并无必然的利害关系,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理,白云乐队与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于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漏审、漏判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新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不同处理,《民诉意见》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认真记忆并重点掌握。《民诉意见》对二审中的调解问题所做的明确的规定,是历次考试的重点。





某公安局发现刘某胁迫他人乞讨,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
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
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答案:B,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根据该款第1项,本案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故D项对。

甲工厂因排污设备故障将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乙承包的鱼塘中,造成鱼塘中的鱼虾大量死亡。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乙损失8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

A.甲工厂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
B.甲工厂与环保局之间存在着隶属型法律关系
C.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D.《环境保护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而《侵权责任法》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答案:A,C,D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甲工厂分别承担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不是责任竞合。因此A项错误。 环保局和甲工厂之间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因此B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C项错误。 《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正式法的渊源。因此D项正确。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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