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二、适用公约的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括下列内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原则,依(a)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的,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三、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公约》第2条规定以下合同不适用于该公约: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2.《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①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②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上述这两项不适用反映了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国际销售,而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答案:C,D,E
解析:
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

关于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或哪些?( )


A.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査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B.检察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接 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的,即使情节不严重,也要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C.检察官参加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 业性歌厅等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D.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案:A,B,C
解析:
。A项中对于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所以此项不正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C项中应是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所以 C项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案情: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解析: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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