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二)

发布时间:2021-02-25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二、方钣合同时适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采取此项措施的条件是:

1.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通知买方解除合同。2.卖方需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卖方不会因为要求实际履行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宽限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3.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纺原则上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于未收到货款的 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 (1)停止交货权。(2)留 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例题: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 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 AB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防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的补救措施,故A、C项都是对的。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任何-一个补救措施同时适用,所以B项也是对的。方在收到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的货物时,对于多余的部分,可以接受或拒绝,所以D项中的“应当拒绝”是错的。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有关国务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连选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B.决定省级行政区的建置
C.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的区域划分
D.批准民族自治地区组织公安部队,维护当地秩序
答案:A,B,C
解析:
《宪法》第87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此A项错误。第89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B项错误。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错误。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因此D项正确。

下列行政案件中哪些可以构成选择管辖?( )

A.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B.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C.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D.公民对不作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的前提是存在共同管辖,所以,构成选择管辖的情况有:(1)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该题的选项中,ABC项符合该规定。

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这条规定是授权性法律规则
C、张三未经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李四的自行车骑走的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D、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适用了与其地方规章相冲突的商务部的一个规章的规定,这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答案:A,C
解析:
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故A项是可以成立的;B项中涉及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它是一项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张三擅自将李四的自行车骑走的行为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C项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规章与部委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由国务院裁决,人民法院直接适用部委规章的做法是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的,故D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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