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②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③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述几个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没有涉及。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市互相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举例】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CFR贸易术语,则CFR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即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术语的内容优先于《公约》适用,即使术语规定与《公约》规定相冲突,但对于术语中没有规定而《公约》有所规定的内容,依旧适用《公约》有关规定,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适用贸易术语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检察院依法提起二审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地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C.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书副本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答案:B,C
解析:
BC。本题注意法条表述的准确性。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该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故D项错误。故BC项当选。

下列不属于仲裁协议中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是: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一裁终局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共用题干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
【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
【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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