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1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故意杀人罪

(一)定义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行为对象: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

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对胎儿的伤害、杀害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人的死亡标准:司法中采用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从医学的角度,科学的是脑死亡标准)

2.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3.关于自杀的认定

1)逼迫自杀。即利用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教唆自杀。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注意如下例外:

A.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C.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3)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A.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

4)相约自杀。

A.相约自杀是真诚的,由于体质不同或抢救条件等不同而一人死一人生还,对生还者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一方设圈套,诱使对方自杀,定故意杀人罪;

C.相约自杀,约定甲先杀乙,甲再自杀,乙死而甲生还,甲为受嘱托杀人,定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D.相约自杀过程中,一方忽然产生反悔想法,中止了自杀行为,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对方的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致对方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5)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A.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B.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C.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例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

D.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自杀的,应按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例: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5.此罪与彼罪:

1)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别标准:两步走:第一步,看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故意的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的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步,看行为本身的性质,具有伤害性质的,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具有伤害性质的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区别标准:看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6.一罪或数罪:

1)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的情形:

A.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成员自杀,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B.聚众“打砸抢”(包括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C.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D.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E.以暴力行为实施抗税,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F.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只定原罪一罪的情形:

A.绑架“撕票”即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致死,非法行医致死,虐待部属致死的,只定原罪;

C.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劫持航空器的,只定劫持航空器罪,对行为人处死刑;

D.为抢劫而先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将其杀死的,只定抢劫罪;

E.虐待致人死亡的,定虐待罪。(在虐待中,一次性击死的通常定故意杀人罪)

3)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A.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不以数罪论处,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若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B.保险诈骗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以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C.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7.既遂标准:结果犯,以死亡为标准。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所持心态不同,前者为过失心态,后者为故意心态。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

1)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对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失火致人死亡等),以其他条文规定定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处刑,不再另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还有些故意犯罪已将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强奸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的,则直接按照该故意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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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 )
A.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C.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
D.沈某系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诉讼代理人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A项中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第3项规定;C项中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第2项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剔除了,因此D项答案错误,选择A、B、C。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答案:B,D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

某研究所拥有以下科研成果,可以申请专利的有哪些?

A:一种骨病矫正治疗仪
B:一种新药剂的配制方法
C:某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D:技术成果奖励和提成方法
答案:A,B
解析:
依《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本题A选项属于产品发明,可以申请专利权。本题的难点在于B项。虽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新药剂的配制方法则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方法。C项是《专利法》修订新增内容,不授予专利权。

某公司依法取得印制发票许可,税务机关无须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是( )

A.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回
B.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销
C.该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变更
D.该公司发票准印证被依法吊销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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