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的本质,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详言之,一种行为成立犯罪,要么是对法益造成了实害,要么是具有造成实害的危险。如果既没有造成实害,也不具备造成实害的危险的,不成立犯罪。

“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规范或社会秩序。详言之,一种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实害,也不具有造成实害的危险,但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范,也可以成立犯罪。

这两种犯罪本质观在评价重心、违法性论、刑法目的、刑罚目的、价值追求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就评价重心而言,“法益侵害说”在结果,而“规范违反说”在行为;就违法性论而言,“法益侵害说”侧重对结果的否定性评价(即结果无价值),而“规范违反说”侧重对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即行为无价值);就刑罚目的而言,“法益侵害说”强调事后问责,而“规范违反说”强调事前干预,等。而主张这两种犯罪本质观的都有,例如,日本刑法持“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观,而德国刑法持“规范违反说”的犯罪本质观。

二.对不能犯的态度犯罪本质观的“试金石”

例如: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三、中国刑法对犯罪本质观的选择及其倾向

当前欧陆刑法中,日本刑法以“法益侵害说”为犯罪本质观,德国刑法以“规范违反说”为犯罪本质观。中国该如何选择?从中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均是重客观、重实害、重数额、重结果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当前只能选择法益侵害说。否则,中国采用规范违反说将会出现一种倒挂的现象。例如,同样的盗窃中,甲因为对象认识错误,没偷盗任何东西,由于是对象不能犯,依据规范违反说的犯罪本质观,认定为盗窃罪未遂;而乙偷到了几百元的东西,反而因为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交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这就很奇怪。

“法益侵害说”为犯罪本质观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行为之所以被认定(评价)为犯罪在于其具有法益侵害性。

2)侵害法益的形态有两种,一是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实害,二是虽然没有造成法定的实害,但具有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这种危险包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其中,具体危险必须由司法机关认定具备,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抽象危险则不需要认定,只需推定,即,行为人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推定有危险。由此形成了中国刑法中犯罪既遂的三种情形:

A.结果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为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

B.危险犯——以具备法定的具体危险为既遂标准,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C.行为犯——以实施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而推定具有法定的抽象危险为既遂标准,如非法持有枪支罪。

3)以处罚实害为原则,以处罚危险为例外。因此,既遂犯要罚;未遂犯选择可罚;预备犯原则不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备、关羽、张飞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备与赵云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刘备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以赵云为名义股东;张飞冒用捡到的李逵的身份证件进行公司登记注册,将李逵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刘备请求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B.公司债权人有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赵云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C.公司有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李逵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D.公司债权人有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李逵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李逵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所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 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问题:


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 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


4.假设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 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 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 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以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


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3)“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作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意见的范围。(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


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


(1)在开庭1 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


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法理分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


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3.《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 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予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下列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程序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

A:以秘密方式安装窃听器材而获取的证据材料
B:某人为获取侵权事实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证据
C: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
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
答案:A,C
解析:
【考点】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详解:A项不合法,因为取得的方式是国家禁止的;C项不合法,因为程序不合法,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答案B、D项中证据的取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解析:
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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