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解除(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解除,一起来看看吧!

四、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法定解除权的主体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双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法定解除权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得被解除时,守约方为法定解除权的主体。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主体依各该特别法条之规定。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解除权得因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和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抛弃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抛弃解除权,是指解除权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默示抛弃解除权,是指解除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接受对方履行或请求对方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通常发生溯及地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对已经履行部分是否具有溯及力,或者说是否都应恢复原状,视下列情形而定:

1)当事人是否请求。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果根据履行情况没有必要恢复原状,则当事人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则当事人不能恢复原状。如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租赁、借贷等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委托、居间、运输等合同,此类继续性合同都无法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及其变通规则:返还原物;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返还自受领时起的利息;受领标的物为劳务的,应以受领时的价额以金钱返还;已经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有权请求返还;应返还的物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款予以返还。

3.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当事人双方都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合同系因违约行为而解除的,则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其赔偿范围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和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后者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做履行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据不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返还给付物给债务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同时履行

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相互返还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可以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5.结算、清理条款独立性规则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典型真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 于送达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受送达人李某拒绝接收起诉状副本,其所在单 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因怕得罪李某,也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将文 书留于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B.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 告,以便公告送达,上述行为完毕后即视为送达
C.法院向当事人本人送达调解书,当事人本人因 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代收人签收
D.公告送达方式如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 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82条、第88条的规定, A、D项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C 项正确。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 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
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 项A正确。
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 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 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 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及时执行可能 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 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以下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是、()
A、兴旺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电视机购销合同,后大地公司因该地发生百年未遇的洪水冲垮产房未能及时履行合同
B、小张和小王在菜市场为买菜款发生争执,小张将小王打成轻伤,后经人调解,小王未向公安机关告发
C、李强在服刑期间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D、张虎殴打小舅子王强致死,张虎找到王家,希望念及亲戚不要声张
答案:D
解析:
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


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


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


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


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

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 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 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 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 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 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 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有:( )
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 的约定
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 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 甲商场不能拒绝
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 商场也可以拒绝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 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 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 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 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 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 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 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 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 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 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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