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地役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地役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即通过限制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包括土地权利、建筑物、空间等。地役权旨在增进需役地的效益,包括经济上的效益和精神上的效益,前者如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通行,后者如地役权人为了爽心悦目,禁止供役地上建造高楼大厦。

【例】甲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与乙的土地相邻,甲与乙订立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甲在乙的土地之上设立通行的地役权,从而增加甲的土地的价值。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或消灭,地役权也应随之让与或消灭。依《物权法》第164、165条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依《物权法》第166、167条之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内容广泛,相邻权只是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地役权不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接为要件,相邻权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存在前提;

地役权通常有偿、有固定期限,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四、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是通过地役权合同加以设立,既不存在法定地役权,也不得以单方行为(如遗嘱)设立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地役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不以登记为地役权设立生效要件。登记为地役权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可能永久存在。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注意:这里要求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才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消灭地役权。

《物权法》第169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典型真题】

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

2.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面的情形中没有体现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是( )。

A.在非典期间,为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非典病毒,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收回了已经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同时给予了补偿
B.某直辖市的三轮摩托车客运业务影响了环境和交通秩序,市政府决定收回三轮摩托车许可证,同时给予了补偿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
D.《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A、B、D三项都体现了该原则。C项中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情况,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体现了行政行为内容中的( )。

A.赋予义务
B.免除义务
C.变更法律地位
D.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赋予义务即课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无需载明(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当事人的意见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 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问题】


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




答案:
解析:

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为高新区法院。


2.本案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1)仅范某代理人到庭不合法;(2)本案为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3)二审法院书面审理不合法;(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该离婚的,不应以事实认定错误发回重审。


3.答案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原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答案2:应当依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由被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4.(1)


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012年9月,庄某向本院起诉状范某,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曾于2012年5月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并记入调解笔录。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且又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庄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 某某


审判员 某某


二零一三年九月


书记员 某某


(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答辩人就庄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庄某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二、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从未对被答辩人进行殴打,被答辩人虚构该事实,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目的为骗取法院离婚判决。


三、被答辩人的16万元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无其他共同财产。


四、被答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某人民法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


离婚案件的考点较为集中,除本案例已考考点外,本书就相关考点整理如下:(1)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采公告送达;(5)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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