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起来看看吧!

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津贴,在我国有时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有时则作为奖金,因而津贴亦为夫妻共有财产。用工资、奖金添置的财产,只是转化了财产的外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因而其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夫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如公司经营收益、农地或林地的产出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其中一方所有者除外。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为法定孳息,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用房屋投资到公司中进行经营,获得股权分红,则该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如,一方以个人钱款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应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8.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9.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买断工龄款,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此即日常家事代理权);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该他人可主张表见代理或善意取得。

【典型真题】

1.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2.甲乙夫妻的下列哪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D
解析:

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详解】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B、银行托收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答案:D
解析: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在托收中所起的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故B选项错误。本题中,采取的是付款交单的方式。而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收款过程中,只有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代收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付款交单的要求,其有过错。故A选项错误。在托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只有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应注意,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甲趁着春暖花开之际到郊外踏青,恰逢电力公司正在维修高压线路。维修工人见甲立于高压塔下,便再三提醒甲离开此地。甲对此不以为然,结果甲在使用电话时被高压电电死。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B.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
C.应由电力公司和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甲在明知高压电施工时存在高度危险情况下仍然使用手机,存在故意。而且电力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甲的损害应自行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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