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遗失、抛弃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此外,特殊侵权行为均由各单独规范规定免责事由,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一般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二、具体情形

1.民用核设施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战争等情形”,包括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暴乱等人为的突发性暴力事件。受害人重大过失、过失均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自然灾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0条)

2.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应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致害行为。民用航空器,是指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意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免责的具体规定,仍然适用,如旅客过错,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武装冲突,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等。(《侵权责任法》第71条)

3.高度危险物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

4.高危活动或高速运输工具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所有人有过错,是指所有人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单位,并如实说明高度危险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侵权责任法》第74条)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加重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使其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并且承担的是高度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75条)

7.非法进入高危区域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

因其管理控制的场所、区域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像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一样对周围环境实施了积极、主动的危险。因此两者免责事由有所区别。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 的?( )
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执行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依法进行辩论
b.当事人向法院参加法庭辩论应以口头为原则, 因此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不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 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A,B,C
解析:
。执行程序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所规定的 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不适用辩论原则。A项符合题意。 辩论原则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B项符合题意。辩论原则的享有者是案件当事人,证 人不享有。C项符合题意。

下列四种情形中,就甲因乙的行为遭受的损害,甲无权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甲与同事乙打赌:“若甲吃下一个灯泡,乙输甲1 万元。”甲因吃灯泡导致胃出血
B.甲陪失恋的乙喝酒大醉后,微醉的乙将电动车借给甲骑回家途中,甲因醉酒撞树受伤
C.甲为锻炼身体在人行道上急速退行时,撞翻乙暂放在路边的开水桶(乙因将手机遗忘开水房,将开水桶置于人行道边,返还开水房取手机),甲因此被烫伤
D.甲于高速公路上驾驶其货车前往装货时,因乙过失,在前方3 公里处发生车祸,高速公路堵塞三天,甲因三天不能营运遭受纯利润损失3000 元
答案:D
解析:
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甲原则上无权请求加害人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受害人甲才有权对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加害人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第一个例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比如证券欺诈;第二个例外,加害人乙故意给受害人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

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立功、坦白的区分。 A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如实供述的是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题中,甲主动供述的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坦白。故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如实交代并不构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但是甲的交代行为却使司法机关能够追诉乙的受贿罪,属于犯罪分子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成立立功。故B项正确。
CD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一般自首。犯罪分子被捕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特别自首。在本题中,就合同诈骗罪而言,甲是被动归案的,不成立一般自首。就行贿行为而言,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就甲交代的行贿行为而言,甲不成立特别自首。故CD项错误。

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故A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得出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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