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章节练习(2022-01-17)

发布时间:2022-01-17


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七章 契税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8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契税税率为4%。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单选题】

A.8

B.8.4

C.9.6

D.1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房屋交换,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甲某应缴纳契税=200×4%=8(万元)

2、下列项目免征契税的有( )。【多选题】

A.以获奖方式获得的房屋

B.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C.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免缴土地出让金

D.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的住房

E.国家机关购买办公楼用于办公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以获奖方式获得的房屋,没有免征契税的规定;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免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的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并不一定是免征。

3、下列情形中,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多选题】

A.房屋赠与

B.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

C.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D.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房屋交换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契税中,由征税机构核定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房屋交换。符合题意的是选项A、B、E。

4、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5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契税税率为4%。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单选题】

A.8

B.8.4

C.9.6

D.1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房屋交换,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甲某应缴纳契税=200×4%=8(万元)

5、2015年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某企业出让土地一块,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土地补偿费10万元、拆迁补偿费12万元,按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2015年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单选题】

A.16.1

B.3

C.18

D.3.6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纳税额=(100+10+12)×3%=3.66(万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2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销售行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销售旧货
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C.销售边角余料
D.销售免税货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则,增值税有链条税的特点和环环相抵的要求,决定了不使用规定税率和法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本题目的正确选项是C。

(2012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A.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
B.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C.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过仲裁方式
答案:B
解析:
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下列说法中,不符合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相关规定的是( )。

A.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B.进口自用的应税小汽车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不包括消费税
C.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D.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答案:B
解析:
进口自用的应税小汽车的组成计税价格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及消费税。

2019年某公司给自有员工实际发放合理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公司生产部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员工6人,每人每月支付劳务费3000元。假设公司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54.96
B.55.97
C.56.98
D.60.00
答案:C
解析: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总额=1000+6×3000×12÷10000=1021.6(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021.6×14%=143.02(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43.02=5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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