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20高级经济师考试练习题精选49

发布时间:2020-09-09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要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的同学一定要多做题、多看题,牢牢掌握知识点,考试的时候才会更加得心应手。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试题,帮助大家熟悉题型和掌握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 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4)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3)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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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组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步骤包括( )。

A.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
B.策划及诊断调研
C.确定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D.建立组织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规定测量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方法
答案:A,C,D,E
解析:
在《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l9000-2008)中描述了组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步骤:①确定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②建立组织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③确定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过程和职责;④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⑤规定测量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方法;⑥应用这些测量方法确定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⑦确定防止不合格并消除其产生原因的措施;⑧建立和应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

保险合同

答案:
解析: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

苏珊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苏珊女士应在甲国纳税( )万元。

A.0
B.9
C.10
D.3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的计算。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题中,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10%=1(万元),乙国的经营所得税率为20%,来自乙国经营所得税补缴额=30-100×20%=10(万元),乙国利息所得税率20%大于甲国所得税率10%,因此不用补缴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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