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往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一)

发布时间:2022-02-05


报考了2022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你知道这个考试的考试大纲内容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了往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的考试大纲相关的信息,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你是否都已经全部了解了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祝愿各位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想要了解关于土地代理人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B.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C.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视为撤回申请,案件撤销,程序终止
D.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界址要素的是(  )。

A.宗地的界址点
B.县级市及城市内的区界
C.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D.地籍街坊界线
答案:B
解析:
界址要素包括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地籍街坊界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B项属于各级行政界线要素。

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可以通过(  )方式确定为集体所有。

A.依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B.法律直接规定
C.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确认
D.依据历史现实
E.按照便利原则
答案:A,C
解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采用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均确定为国有。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方法,一是依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二是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确认。其中第二种方法是以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现实情况为根据的;在已经完成确权发证的地方应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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