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02


小伙伴们在紧张的备考中有了解土地代理人这个考试的政策法规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2.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4.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5.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6.符合《暂行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7.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8.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9.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10.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11.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政策法规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测定界址点的位置主要有两种方法,即(  )法和勘丈法。

A.概略
B.透析
C.坐标反算
D.解析
答案:D
解析:
测定界址点的位置有两种方法,即解析法和勘丈法。解析法测定界址点位置是利用地籍控制点起算数据(坐标、方位角)及实际观测数据(角度、距离),按公式计算界址点的坐标。勘丈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的坐标可以在图上图解获得。

周某持有某公司债券,在购买房屋时,周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当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时,(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
C.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
D.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E.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D,E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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