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土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二)

发布时间:2021-06-25


对于2021年的考试小伙伴们准备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的部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部分 不动产用益物权

一、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国内外不动产用益物权基本理论和发展演变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我国历史上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演变

2.国外及有关地区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有关情况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我国历史上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演变。

了解:国外及有关地区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有关情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与分类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取得、灭失。

熟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与分类。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4.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方面的区别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我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熟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方面的区别。

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2.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熟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五、地役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地役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地役权的特征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了解:地役权的特征与分类。

六、海域使用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海域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2.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取得与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了解:海域使用权的特征与分类。

以上就是关于往年土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的部分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大纲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侵权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B.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C.侵权人只有具有主观过错时才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D.侵权案件中,受害方有权请求侵害方支付违约金
E.认定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答案:A,B
解析: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以有效成立并尚在履行期的合同为标的
B.一般是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随意自由进行的
C.合同可以自行解除
D.原则上应有解除行为
E.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答案:A,D,E
解析: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①以有效成立并尚在履行期的合同为标的;②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③原则上应有解除行为;④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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