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解析】

A选项错误。甲虽然征得乙同意,但乙只有15周岁,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B选项错误。乙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导致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因在所不问),其丈夫甲负有扶养义务,甲能扶养而不扶养的,成立遗弃罪。

C选项正确。公民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不要求行为定性准确,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即可。本案中虽然甲将盗窃行为告发为抢劫行为,但其告发的基本事实属实,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选项错误。性交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但与幼女性交的,法律将其规定为强奸罪;与男性幼童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换言之,猥亵儿童罪中,针对男童和女童,猥亵行为的内容存在不同要求和表现。

2.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

A选项正确。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进而强行取得财物。甲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故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B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公然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夺罪。按照该观点,甲当着被害人之面取得被害人财物,成立抢夺罪;如果甲携带凶器实施该行为,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C选项正确。按照B选项的理解,甲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不成立抢劫罪;甲公然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不成立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据此,甲的行为无法评价为财产犯罪。

D选项正确。如果认为盗窃罪并不要求秘密窃取,只要采取平和方式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都属于盗窃行为,则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认定为犯罪。

3.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考点】诈骗罪的认定

【解析】

A选项正确。甲欺骗乙,要求乙还钱,但乙虽然已经识破骗局,知道真相,但碍于情面,仍然给予了甲1万元。显然,甲通过其欺骗行为没有骗到钱,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甲只成立诈骗罪未遂,不成立既遂。

B选项错误。甲伪造证件,将乙的房屋谎称属于自己,而出租给丙。虽然甲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但丙不可能存在财产损失,因为丙实际上获取了相应的利益。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甲的行为至少可以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C选项错误。甲用餐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故对食物本身不成立诈骗罪。之后虽然欺骗餐厅经理,但其欺骗内容并非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为了逃债创造机会,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诈骗罪中对被骗人处分意识的理解不同,成立诈骗罪的范围也会不同。

D选项错误。甲以白纸冒充假币,欺骗乙,骗取乙2万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至于乙购买假币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影响对甲诈骗行为的认定。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但在甲公司向张某交货时,张某却下落不明,通过各种途径均找不到张某。无奈,甲公司将电脑向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提存,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张某或张某的继承人、监护人
B.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张某所有;费用由张某承担
C.提存后,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张某承担
D.若张某在5年内没有提取电脑,则扣除提存费用后,电脑归甲公司所有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题中,因张某下落不明,不必通知,也无法通知;(2)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
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
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
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答案:C,D
解析:
【考点】见索即付保函【详解】见索即付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担保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须对借款人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故A、B错误,D正确。见索即付保证是独立的,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故C正确。

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
D:享有发表意见权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
首先本案李某可以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以侵权起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A区作为侵权行为地,B区作为被告住所地,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则B区为被告住所地,A区为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本案A区和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理论上称之为共同管辖)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理论上称之为选择管辖)。B选项正确。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后立案的法院.故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故C选项表述正确。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退回.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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