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

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答案】C

【考点】法制变革

【解析】

A项正确。秦国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主张“轻罪重刑,重罪不来”、“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大大加重量刑幅度,并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故A项正确。

B项正确。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开始刑罚改革,下令废除肉刑。故B项正确。

C项错误。南北朝时期,北魏规定鞭刑和杖刑,北朝、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并非C项所说“唐代废除宫刑,创设鞭刑和杖刑”。

D项正确。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正式公布《大清新刑律》。虽然《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但它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故D项正确。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

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答案】D

【考点】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解析】

A项正确。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因此,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体现。故B项正确。

C项正确。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从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的条款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项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从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

3.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答案】D

【考点】宪法文本

【解析】

A项错误。《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

B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表明《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了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

C项错误。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者、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由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

D项正确。《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此款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进行了规定,并表明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故D项表述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实现权责统—。关于权责统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只有充分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准确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民
B.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必须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加以严格规定
C.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特指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D.权责统一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不得任意行政

答案:C
解析:
。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C项错误,ABD项正确。故选C。

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纠纷所作的决定
B.某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因污染与村民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的调解
C.国务院针对部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裁决
D.某公安分局对乙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
答案:B,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答案:C
解析: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详解】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A项不属于禁止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故B、D项的情况是允许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则违反了上述“不得双方代理”的规定。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